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者,更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如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推动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重点围绕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定。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
图片来源:中国医师协会
专设“保障措施”一章
完善医师权益保护
《医师法》进一步完善医师权益保障,体现对医师的关心爱护。比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更好保护医师权益,《医师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近些年伤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新增的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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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医师培养
开放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是促进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下沉和合理流动的重要措施。《医师法》明确提出,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意味着为医师增加执业范围、多点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少专家表示,医生培养周期长,工作强度大,付出和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我国医师资源紧张的主要原因。像儿科、影像、精神科等特殊专业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更是难招。
为进一步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医师法》明确,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医师法》还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此外,面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生难招这一问题,《医师法》提到,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同时,中医使用西医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变得有法可依。《医师法》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自愿实施急救
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生在紧急救治过程中,往往因为知情同意签字难、超范围执业或可能出现的损害而担责。为此,《医师法》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同时,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为患者用药方面,《医师法》提到,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在互联网诊疗方面,《医师法》要求,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医师法》还细化了违反医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为促使医师依法严格执业、切实维护患者权益,明确了相关法律规范。《医师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