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我军立功喜报最早叫什么?
来源: 解放军报 综合作者: 2022-02-24 15:20

2月20日,《解放军报》刊登文章《立功喜报送到婚礼现场》《功臣牌匾激励新婚佳人》,火箭军某部、河南省柘城县人武部将立功喜报、功臣牌匾送到立功官兵婚礼现场,有效增强了军人军属的荣誉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立起了崇尚荣誉、争先创优的鲜明导向。

 

那么,我军的立功喜报起源于何时?立功喜报由谁来发?发给谁?什么人能享受这份待遇?看完这篇文章,你应该有个基本了解。

 

立功喜报源于解放战争初期


立功喜报是指向立功者家庭报喜的书面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均应向其家庭报喜。

 

送喜报工作发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曾极大激发了我军指战员奋勇杀敌的高昂士气。战争时期立功喜报也称“功劳状”“捷报”“报功书”等。具体来讲,立功喜报源于解放战争初期。那么,为什么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没有立功喜报呢?这是因为,在这两个时期,我军干部战士家庭多数处于敌占区,通信联络极不方便,给寄送立功喜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1946年6月,蒋介石撕毁停战协定,发动全面内战,解放区军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起反击。10月,苏鲁皖地区的新四军部队在为官兵建立“功劳簿”活动的基础上,开展了群众性的“功劳运动”(立功运动)。具体做法是:在一个任务完成以后,即从班排连论功大小,以营为单位给奖,共分三种方式:1.记入连的“功劳簿”;2.个人发给“功劳证”;3.发给“功劳状”,寄回有功同志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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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胶东军区功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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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华东野战军第十三纵队功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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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荣军总校渤海总分校功劳状


1946年11月11日,延安《解放日报》就此发表评论《广泛开展立功运动》,指出立功运动是人民自卫战争中的一个创举,为人民立功是革命战士的最大光荣,号召各解放区普遍开展这一运动。随后“为人民立功”,“人人立功,事事立功”的群众性运动,相继在各解放区部队开展起来。为保证立功运动的健康发展,各军区、野战军先后制定了立功条例,规定了评功标准、立功等级和评功、报功、批功、奖励、贺功的步骤以及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办法。寄立功喜报这一做法从这时起也被各部队普遍采纳,并逐步规范化。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对捷报(立功喜报)作出专门规定:报功捷报是寄回家的,三等、四等功不发捷报,二等功以上均发。捷报统由团政治处或县地武领导机关填发寄出。并应经该受奖家属之区乡政府转交,以便与地方庆功工作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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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孔钧在孟良崮战役中荣立二等功,此为聂凤智等签发的给刘孔钧父亲刘伯林的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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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西北野战军报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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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第四十四军一三〇师喜报

 

新中国成立后送立功喜报写入纪律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军开始正规化建设。奖励制度也不断完善,寄立功喜报也写入《纪律条令》中,并统一规范为“立功喜报”。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共有九项,其中,颁发奖章和授予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并规定:军人荣膺荣誉称号或奖章之奖励时,可通知其家乡和以前主要工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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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某部立功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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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南充军分区立功喜报

 

1952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特等功和英雄模范称号者,除颁发奖章、纪念章外,同时给家庭寄发喜报。

 

为了更好地适应抗美援朝的战争环境,进一步推动广泛开展的“立功运动”,在朝鲜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根据国内军委总政治部拟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也制订出《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并颁发执行,规定对三等功以上获得者,给军属寄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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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志愿军立功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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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华东军区空军立功喜报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奖励者,还应当向他的家庭,当地政府和服役前的工作单位分别发送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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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这一时期,除了立功发给喜报,获得一些其他荣誉也发喜报,如荣获“五好战士”“五好学员”“优秀射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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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军旗前照相”受奖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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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广州军区“五好战士”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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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广州军区“五好护士”喜报

 

1963年9月2日,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类人员战时立功的具体标准、立功等级、批准权限及庆功形式。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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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


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于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即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应发给立功受奖证书,向其家庭发送喜报。

 

此后,又分别于1975年11月、1984年9月、1990年6月、1997年月10月、2002年3月、2010年6月、2018年4月先后多次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均规定对于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向其家庭发送喜报。

 

1986年,总政组织部下发《关于印发〈立功受奖通知书〉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由填发单位寄给立功受奖者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请他们负责转递。第一次具体规范了喜报寄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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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立功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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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立功喜报

 

2020年颁布送喜报工作办法

 

针对近年来在寄送喜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20年12月2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颁布施行了《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明确了送喜报工作原则和军地职责分工,规范了寄送流程、送达仪式、待遇落实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办法》,喜报是现役军人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奖励后,将这一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送喜报地址为立功受奖军人指定的一处家庭住址,原则上为父母、配偶或者实际抚养人家庭住址。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办法》实施。

 

根据《办法》,喜报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共同送达。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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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为荣立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家人送立功牌匾

 

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送喜报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行相应送喜报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可以举行集体仪式。

 

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送交喜报等环节。

 

《办法》还提出,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单位代表参加。

 

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军地有关单位,原则上要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对因家庭成员外出等原因,喜报无法按时送达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调,商定送达时间。

 

《办法》的颁发和实施,对做好送喜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增强军人和军属的荣誉感,发扬优良传统、服务部队备战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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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就是这样光荣!立功喜报送到婚礼现场,家人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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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立功,全家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