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伴随着温暖的阳光到来啦
今日起
又有哪些医保新规施行呢?
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
这些即将影响你生活的新规吧
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应当通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暂行办法》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查实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管理办法》指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
《管理办法》强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三、3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
近日,市医保局发布《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参保人员四川省内异地就医免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3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施行异地就医免备案。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进行普通住院、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自免备案之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异地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联网结算和垫付后回参保地零星报销均不降低报销比例,不提升起付线标准。